第02版:重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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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针对这几天的气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醒
高温干活少 工资不能少

  本报讯(记者  郑丽颖)  32℃、33℃……针对最近几日的高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相关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应当适当调整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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