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版:相对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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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起特殊的
遗嘱继承纠纷案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一般情形下的遗嘱继承纠纷案,直接查明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就可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以该遗嘱确定遗产分配方案;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确定遗产分配方案。

  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死者生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是附有生效条件的,这个生效条件是否成就决定着遗嘱是否生效,也最终决定着是按照遗嘱继承还是按照法定继承来确定遗产分配方案。

  而不同的遗产分配方案对争议双方当事人来说,区别还是比较大的。偏偏死者生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上的遗嘱生效条件不够严密,或者说带有太高的医学技术含量,导致其产生的后遗症是,双方当事人都往有利于自己的那方面去理解、去解释、从而争执不休。

  遗嘱的主文前后都强调了生效条件,为“本次手术不成功而亡故后本遗嘱立即生效。本次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但什么样的情况叫“手术成功”?“本次手术”又是指哪次手术?“本次手术”是一种单次手术还是一种连续性治疗过程?这些问题构成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也是最终如何处理本案的关键所在。

  透过现象看本质。死者在手术前立下遗嘱的目的何在?为什么要附有生效条件,而且反复强调生效条件?其实,他就是害怕自己来不及交代后事就逝去,所以立下遗嘱,以便他的亲人可以按遗嘱办理;但如果他的身体允许,他还是希望自己掌握主动权,而不被自己立下的遗嘱所束缚的,所以他定下无效的条件。因此,死者的不幸亡故实际上就表明了遗嘱已经生效,再加上他所做的CRRT手术是一种连续性血液净化治疗过程,死者的不幸亡故就是手术没有成功的标志。

  所以,法院认定遗嘱所附生效条件成就,遗嘱生效,故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按遗嘱方式继承。

  颜修  闵长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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