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
聚焦
一位重症病人在进手术室前立下了一份口头遗嘱,对他的房产进行分配,最后注明生效条件是:“因本次手术不成功而亡故后本遗嘱立即生效,本次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
面对相对复杂的家庭关系,病人本指望立了遗嘱可以摆平身后事,避免家庭矛盾,却不料正是这份有生效条件的遗嘱,在家里引起了轩然大波……
病人立下带生效条件的遗嘱
1995年11月29日,对于江苏省常州市时年12岁的少女陶红来说,是一个永远不会忘记的日子。这一天,她的父亲陶抱山与母亲杜冬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从此,她再也不可能一手牵着爸爸另一手牵着妈妈了。
陶红父母离婚后,陶红由父亲陶抱山抚育。3年过后,经法院调解确认,陶红改由杜冬妹抚育。
2004年2月26日,陶抱山再婚,与时年38岁的魏素登记结婚。
不幸的是,2005年底,陶抱山患了重症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伴急性肾衰竭。2006年1月13日19时16分,陶抱山病情恶化,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出了陶抱山的病危通知。
2006年1月14日,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过会诊,决定为陶抱山做无肝素CRRT手术。CRRT手术,即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是采用每天连续24小时或接近24小时的一种连续性血液净化疗法以替代受损的肾脏功能。陶红含泪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
手术前,陶抱山清醒地知道自己已经病入膏肓,虽然希望可以健康地离开医院,但也许这个病就治不好了,甚至可能就在手术床上一睡不醒。所以,他想好了要事先通过遗嘱对自己的债务和财产作出安排和处理。
于是,一名律师被请到了陶抱山的病床前,医院护士李子绿被邀请作为口头遗嘱记录人,现场见证人杨志林和陈正良也被请来了。陶抱山一字一句地说,李子绿认认真真地记。遗嘱内容为:“本人陶抱山,现患重病,应在2006年1月14日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前立此遗嘱,因本次手术不成功而亡故后本遗嘱立即生效。本次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1.我生前所欠债务由妻子魏素偿还。2.我生前购置坐落于常州市某某北路408号1幢丙单元601室房子一套是我和魏素的共同财产,坐落于常州西门某某巷54号一套是祖产(我父亲之祖产),对其中属于我的房产份额分配如下:①祖产中的份额归女儿陶红所有;②某某北路408号1幢丙单元601室房子的份额归妻子魏素所有。”
立了口头遗嘱后,陶抱山随即住入重症病房(ICU),并于当日7时起实施CRRT手术。当天手术顺利进行了,但是陶抱山的病情依然不容乐观,医院决定陶抱山留在重症病房进一步治疗。
手术是否成功继母女起纷争
陶抱山以为立下了遗嘱可以放心地离去了,却不料他没有死在手术床上,而是在第一次手术后11天即1月25日于后续治疗过程中在医院去世。
魏素认为陶抱山身故了,遗嘱生效,应该按遗嘱执行;陶红则认为陶抱山的手术本身是成功的,遗嘱没有生效,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双方争执不下,陶红于2006年4月起诉至常州市武进区法院。
2006年4月21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双方当事人看了遗嘱后,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诉讼中,双方始终各执己见,就手术到底有没有成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陶红认为陶抱山的手术(CRRT)是成功的,陶抱山手术后须插管子后行透析治疗,插管子就是手术成功的标志。而魏素认为遗嘱中所指的手术即“血液透析”,这种治疗手段需要持续性进行,并非一、二次就能成功。而陶抱山在住院期间曾多次接受血透治疗,甚至死亡前十几小时还在接受该治疗,这说明手术是不成功的。
根据陶红的申请,法院于2006年7月委托徐州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陶抱山的手术是否成功进行鉴定。
徐州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12月18日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称,该CRRT治疗有手术适应症,符合治疗原则。但对于陶红申请鉴定的CRRT手术是否成功,并没有明确说明。2007年6月18日,徐州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又补充出具了一份说明称,根据所提供的陶抱山病历资料,就其手术本身而言,已经达到手术治疗的目的。这份说明依然没有明确回答陶抱山的CRRT手术是否成功。
那么,陶抱山的CRRT手术是否成功?他的遗嘱有没有生效?
法院判决CRRT手术不成功
武进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本案中陶抱山在医院发出病危通知,并即将实施CRRT手术前,在两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情况下由他人代书所立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陶抱山所立的该份口头遗嘱合法有效。鉴于该份口头遗嘱中附加了生效条件,即“因本次手术不成功而亡故后本遗嘱立即生效,本次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故该份遗嘱要待生效条件成就才生效。现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遗嘱是否生效,也即本次手术是否成功,对被继承人遗嘱中的财产是按遗嘱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对此,法院认为,根据医学解释CRRT是一种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又称连续性血液净化,医院依据陶抱山的实际病情为其行CRRT手术,并且从医院的危重护理记录单反映,从2006年1月14日至25日(死亡)每天都在行CRRT(血透),据此,本遗嘱中讲的“本次手术”不应简单理解为一种单次手术,而应理解是一种连续性净化治疗过程。虽然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说明内容中讲到就其手术本身而言,已经达到手术治疗的目的,但并未明确手术成功与否,而陶抱山在这个治疗过程中最终还是医治无效而死亡,因此应认定遗嘱所附生效条件成就,遗嘱生效。故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陶抱山的财产应按遗嘱继承方式继承。
综上,对陶红要求对陶抱山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武进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坐落于常州西门某某巷54号房屋一套中的陶抱山份额由陶红继承。遗嘱中的某某北路408号1幢丙单元601室房屋一套由魏素分得和继承。陶抱山结欠的15万元债务由魏素偿还。(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