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重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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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线电视转播
严禁插播广告


  昨天,国家广电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通知,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

  通知称,近来,个别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商业广告,甚至是非法的医疗、药品游动字幕广告,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广电总局根据相关规定发布《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要求各有线电视网络机构等广播电视转播、传输机构必须令行禁止,坚决停止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任何商业广告。

  广电总局要求各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在7月20日前,将本单位的广告播放投诉电话再次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北京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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