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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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非国标”袋可用至9月底

  本报讯(记者  胡晶)  非标准购物袋是否允许使用?书店、饭店收塑料袋费用应不应该?……自6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限塑令”后,一系列的问题又摆在商家和消费者面前。对此,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简称《意见》)规定,“非国标”购物袋可用至9月底。

  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

  根据该《意见》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称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

  除食品外,其他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产者提供、随附于单件(组)商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可视为预包装袋。

  据记者了解,由于是免费提供,限塑后,一些大型零售场所的预包装袋使用量大幅上升。(日前,本报曾作相关报道)

  “非国标”袋可用至9月底

  昨日,记者走访市场时发现,很多商家使用的塑料袋上依然“空白”一片。据一家连锁店陈经理讲,这些塑料袋都是他们年初从正规塑料厂家订购的,其厚度、材质都符合国家标准,只是没有按规定标注标识。她说,等到这批塑料袋用完后,再进的新货就会全部更换成“国标塑料袋”。

  根据《意见》第四条规定,商家在4月16日《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公布之前向生产企业(批发商、进口商)采购,且符合安全卫生与厚度(即0.025毫米以上)规定的,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凭采购凭证可继续销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

  饭店、书店“限塑”无硬性规定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三部委将餐饮店、书店等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国家商务部商业改革司相关负责人,他表示,目前,《办法》没有硬性将饭店、书店划入“限塑令”使用范围,但按市场理解,如果饭店使用的塑料袋量不大,从方便顾客的角度讲,打包不应该收取。反之,饭店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收取相关费用。

  而书店作为零售领域,可以采取收费的方式。不过他表示,目前《办法》对这两种场合塑料袋的使用均没有明确规定,主要依靠商家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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