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艳丽) 今后,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的无害化处理要求,将更为严格。9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未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