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版:楼市
上一版3  4下一版  
返回头版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年6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人住房租赁
有关税收政策介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先推行了若干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其中规定: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用地使用税。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上述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管理二科供稿ZS P7

关闭
3上一篇  下一篇4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