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颜景泉 记者 米川) 为进一步加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服务水平,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8年7月1日起对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
据悉,在6月25日至7月18日,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业务。自7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原账户,同时启用管理中心为各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新账户。7月18日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核对住房公积金新账户信息,并开始办理相关业务。恢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后,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统一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进行转账支付,转入提取职工本人的储蓄卡(折)中,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需同时提供本人的银行储蓄卡(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