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焦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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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1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重建学校抗震能力应高于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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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共九章八十条,对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点选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时,将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建筑要求

  公共设施要增强抗震能力

  《条例》明确规定,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抗震不达标 不出具验收报告

  《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条例》强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款物使用

  定期公布款物使用发放情况

  《条例》要求,地震灾区各级政府应定期公布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全程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政府部门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严处

  《条例》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指出,有关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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