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都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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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8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丈夫卖房 3年后妻子想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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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购房协议有效;房价上涨是此类诉讼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报辽源讯(记者  吕闯)  丈夫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卖掉,并签订了卖房协议。时隔3年,妻子以不知情为由,要收回房屋。近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购房协议有效。

  房子以15万元卖给朋友

  2005年初,做皮革生意的张超急需资金周转,由于银行的贷款还没还清,无奈之下,张超便将自己位于辽源市龙山区某小区的一套两室一厅住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朋友刘志,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

  之后,刘志一次给付张超15万元购房款,张超将房屋交付刘志使用。因为是朋友,刘志并没有急着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妻子想要回房子

  2008年2月的一天,张超的妻子小丽找到刘志,要将房屋收回,刘志不同意。3月,小丽一纸诉状将刘志告上法庭,小丽认为,张超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刘志并签订协议,其行为应视为无效行为,协议也属无效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刘志归还房屋。

  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屋系张超和小丽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张超夫妻对争议房屋均有平等的处分权,张超与刘志自愿协商买卖房屋,且张超已实际交付房屋,刘志一次交付购房款后也实际使用房屋,并占有了3年多时间,刘志属于善意、有偿取得,无任何过错。因此双方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

  另外,争议房屋买卖至今已3年多时间,相关证据表明,小丽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其诉讼之日已明显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综上,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丽不服,上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终审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原判。

  ■提醒

  最好邀请夫妻双方共同签属协议

  主审法官说,此类案件并不鲜见。综合房屋所处地段价格上涨等多种因素,房屋价格也随之上涨,出卖房屋方认为受到经济损失,吃了亏,是造成此类诉讼案件增多的原因。人们在购买二手房屋时,最好事先了解清楚房屋的归属权,如属夫妻共同财产,最好邀请夫妻双方共同签属协议,或者让对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并及时办理房屋更名过户等手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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