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余万元
本报吉林讯(记者 李杨 通讯员 王卫东 许云瑶) 吉林市的某大型公司的翟某在担任车间主任期间,多次将车间库存卡件等物品卖给其他公司获利,还收受4家供货商的贿赂两项共计30余万元。近日,他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因犯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5年至2007年,翟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先后三次将本单位工业控制计算机升级后废弃的4块主板等物品私自卖给他人,得款25万元。为车间职工购买服装、纪念品、旅游、吃饭等活动支出18万余元,剩余钱款据为己有。
2003年至2007年9月间,翟某在担任仪表车间主任期间,在与各供货商的业务往来中,收取了四家供货商的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