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商业
上一版3  4下一版  
返回头版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 年 5 月 17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打开电视就见广告上亡父形象
家人不堪折磨告侵犯肖像权


【如有图片可点击放大】

  本报讯(记者  赵春刚)  “父亲去世后,他的影像被医院制成广告,还在电视台反复播出,我们一家人每天一打开电视,就伤心难过!”公主岭市的郭女士说,为了给家人一个告慰,她将当地电视台和公主岭市国文医院(以下简称国文医院)告上法院。日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当地电视台与医院赔偿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女儿:亡父上了电视广告

  据了解,2004年初,郭女士的父亲曾到国文医院做检查,2007年3月份,因胃癌去世。郭女士说:“父亲去世一个多月后,外甥女回家说在电视上看到了姥爷!”

  在接下来的几天,一家人都看到这则国文医院在当地电视台做的广告,广告片中有一老者侧面身影和DR医疗设备,一家人和邻居观看几遍后,都认为老者就是他们逝去的亲人。郭女士说,这则广告从2007年5月播到11月,其间她也找过医院,但这则广告一直未停,“母亲每次打开电视,一看到这段广告就伤心,受不了这种打击就病倒了!”

  2007年11月,郭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其精神损害,直到这时广告才被停播。

  医院:广告中的老者并非死者

  国文医院企划科的王先生说,广告片中出现的是医疗设备DR成像系统,是医院2007年5月7日安装完毕的,这时郭女士的父亲已去世,而且广告片并非合成,所以片中的老者并不是郭女士的父亲。

  国文医院认为,广告中的人物为侧后方视角,并不能清楚辨认人物的面貌和确认人物身份,严格地说并不是肖像,而广告主体宣传内容为介绍DR设备,画面中的人物只是陪衬,并不是通过使用画面中人物达到宣传目的,因此广告片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肖像权。   

  电视台:是否侵权与电视台无关

  当地电视台称,台里将18时到19时段包段给国文医院使用,节目由国文医院自己制作并在电视台播出,电视台只是审查是否违反广告法,至于医院是否侵犯死者的肖像权,与电视台无关,电视台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赔偿抚慰金5000元

  至庭审辩论结束前,医院不能说明和出示证据证明老者是何人,而且医院方面明确表示不对广告中的老者是否为死者进行鉴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这起案件的实际情况,郭女士提供的证据更具说服力,应该认定广告中的老者为郭女士的父亲。

  法院认定国文医院侵犯了死者肖像权,电视台在播放广告过程中,收取一定的费用而未尽查验该广告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8年4月26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国文医院和当地电视台赔偿郭女士的母亲医药费30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其中国文医院负担1860元,当地电视台负担3450元。

  昨日下午,郭女士收到了国文医院的上诉状,国文医院医务科林科长表示,医院方面已找到了其他的证据,并已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目前,双方正在等待二审开庭。

关闭
3上一篇  下一篇4  
用户名
密码 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