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德庆) 禁止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规定有了新进展,昨日,国家商务部正式公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该规定的,将由物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商品零售场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法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没有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和价款(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另外,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办法》就“商品零售场所”进行了范围的划定: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物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长春市几家大型超市负责人表示,期待国家再出台相关细则,包括塑料购物袋的规格、价格等具体规定。一些超市负责人担心会引起超市塑料包装袋价格战。工商、质监、商务部门也表示,将尽快根据《办法》制定相应细则,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将联合对商家筹备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