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了,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本报讯(记者 黄艳丽) 今后,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了,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日前就此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和运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指导,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
投资人要求放宽了
银监会于2007年1月份颁布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设立贷款公司,其投资人应为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的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不允许由自然人入股。
与该要求相比,本次发布的《意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放宽了要求。《意见》允许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准入的门槛提高了
不过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并不低,“准入门槛”由原来的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此外,《意见》进一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金融覆盖面扩大了
据业内人士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主要体现在“资金运用”方面,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其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因此,与此前对于贷款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即“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不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上,则要求“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利率的上限放开了
贷款公司盈利渠道主要是回收的贷款利息,利率的上限放开了(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闸,对于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来讲,将会获得更多的资金投入,并在贷款利率等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当中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