撂倒多名国家干部的桦甸“胡老大”黑社会组织案昨日通化一审宣判
新闻回放:胡秉新,53岁,吉林省桦甸市人,曾因犯销赃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当地绰号“胡老大”。他曾是桦甸市商业局的一名司机,后来下海开饭店。胡为自己打造保护伞,收买省国土资源厅矿山开发处原处长、靖宇县农机局原局长等多名国家干部。在这些保护伞之下,他开始广招地痞流氓……2007年11月30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本报通化讯(记者 辛言) 昨日9时许,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对胡秉新等人黑社会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胡秉新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拘禁罪等5项罪名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除胡秉新外,其他6名被告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不等。胡秉新等5被告当庭表示上诉,被告姜某父子二人则表示服从判决。
7年来“胡老大”称霸一方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组织在胡秉新的组织、领导下,1999年至2006年间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共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十余起。
胡秉新利用其家族在当地的影响力,在当地个别政法干警的庇护、纵容下,在其个人及组织成员违法犯罪后,通过行贿、说情等非法手段,对当地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拉拢、腐蚀,并在其庇护、纵容下逃避法律制裁。
桦甸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原所长王某、桦甸市检察院公诉科原科长王某、桦甸市法院刑事庭原庭长沈某均因徇私枉法被其拉下马。
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两起,故意伤害两起,寻衅滋事7起,非法持有枪支1起,帮助毁灭、仿造证据1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民愤极大。7年来,“胡老大”在桦甸可谓称霸一方,恶行累累。
犯罪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
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胡秉新为首,以徐某、张某、郑某、崔某为主要成员的犯罪组织,自1999年开始,随着违法犯罪的升级,由最初的恶势力犯罪组织逐步演变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该组织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人数多、犯罪起数多、犯罪时间长。以被告人胡秉新为首的犯罪组织在实施的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中,虽然每起违法犯罪的参与人不特定,具有松散型的特征,但其骨干成员基本稳定。
在该犯罪组织中,被告人胡秉新系该组织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其侄儿胡某(在逃)、社会闲散人员徐某、张某、郑某、崔某、杨某(在逃)、梁某(在逃)系该组织骨干成员。
据胡秉新称,这些人平时都是随叫随到,自己供他们吃饭,有时也给他们钱,大家出事了他都能摆平,他们平时叫自己老板,辈分小的称呼大爷,社会上人称呼大哥。
胡秉新自1995年以来从事买卖木材、开设金矿、煤矿等经济活动,并成立了桦甸市信隆经贸有限公司,下辖信隆大酒店等企业,资产巨大。他组织其侄子胡某及徐某、郑某等十余人充当打手,按期发放工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进行敛财和获取经济利益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胡秉新等5人表示上诉
东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昨日一审判决,被告人胡秉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5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其他6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到有期徒刑8年不等。
法官宣读判决结束后,胡秉新等5被告当庭表示上诉,姜某父子两人服从判决。
“‘胡老大’案撂倒多名国家干部”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