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街巷\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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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 3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20万元买的房子早被扣押
房产局出错将房屋过户;购房人因少报购房款可能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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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的事:除了房产局的错误,购房人尹女士也可能为自己的“贪便宜”买单:过户时,20万元房价只填报9.5万元。这些,都是教训。

  

  一年多来,延吉市的尹女士心情十分郁闷。

  她在2006年花20万元购买的一处房屋被法院扣押。原房主欠人债务,为诈骗钱财向尹女士隐瞒了这一情况。债主找不到原房主,起诉到法院,法院将该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2006年4月,尹女士通过广告购买了这处一楼住宅,面积近100平方米。房主自称出国急需用钱,所以低价出售,尹女士花了20万元买下了。

  当时尹女士也对此低价有点怀疑。过户时,延吉市房产局说该房屋一切手续正常。但她申报时,为省手续费,填的房价是9.5万元。

  此后,她将该房屋改为门市房,对外出租,开起了饭店。

  2007年7月,两名法院工作人员找到尹女士,说房屋被扣押。

  原来,原房主欠潘女士8万多元,2005年被告上法庭。当时这栋楼是贷款购买的,法院对该楼银行抵押后的余额部分进行了财产保全,房主还完银行钱后,法院有权处理楼房,作为给潘女士的还款。

  2006年3月,原房主归还了银行欠款后,向尹女士售房。房产局工作疏忽,给尹女士办了过户手续。

  2007年6月,潘女士找不到原房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一查,发现该房屋已经过户到尹女士名下。

  2007年8月,潘女士将延吉市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为尹女士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当年12月,延吉市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尹女士认为,这一切损失都是由房产局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她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还在二审中。

  房钱可能损失10万元

  一法律界人士称,房产局给尹女士过户,是违法行为,应该予以纠正。但尹女士瞒报购房价款,如果要求房产局赔偿,只能按照她申报的9.5万元进行赔偿,尹女士面临10多万元的损失。也有法官认为,此案中,惟一的过错方是房产局,损失应该由它承担。法院可以判决尹女士房产证有效,让房产局来偿还潘女士的债务。房产局还可以报案,保留对原房主追究责任的权利。本报记者 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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