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郑丽颖 通讯员 孙鹤) 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开始实施,该法施行后将带来哪些影响?为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骆德春作了解读。
申请仲裁时效期延至一年
原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
现规定:为更好地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延长为一年。
仲裁审理期限缩短15天
原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现规定: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仲裁不再收费
原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
规定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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