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2006年3月10日和4月20日,北奇公司与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两份《房屋顶替工程款协议》,两次共顶替房屋77套,价值1800多万元。抵账房部分抵给了材料供应商和清包队,部分委托北奇公司代售。因北奇公司涉及债务纠纷,这77套房子受牵连,被法院查封。
2007年12月,吉林市中级法院判决北奇城市广场A座的77套房屋所有权发生改变,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以此为由提出异议。长春市中级法院认为,该判决由于第三人中国银行朝阳支行已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本报吉林讯(记者 张明超) 因不服吉林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国银行朝阳支行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近日,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吉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对被查封的77套房屋再次确权。
3月30日,省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的中国银行朝阳支行认为,吉林冶建公司的债权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其要求用房屋抵偿工程款不属于优先受偿权,只是一般的债务关系。所以,他们申请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查封了北奇城市广场A、B座部分房屋,这些房屋与77套抵账房存在重复;吉林冶建公司应当与他们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吉林市中级法院将77套房屋判给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上诉方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原审判决。
经过两次庭审和双方举证,近日,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他们认为吉林冶建公司与北奇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房屋顶替工程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在北奇公司不能及时给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的以房屋顶替工程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已经根据协议办理了部分手续,故抵账协议合法有效。
对于中行朝阳支行拿出的关于法院查封的房屋与抵账房重复的证据,省高级法院在调查中,未能找到查封裁定书的原件,而且法院就同一案号不应该出现两个不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以这份证据存在瑕疵,不予采信。朝阳支行申请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查封的房屋与吉林冶建公司、北奇公司协议的抵账房屋不存在重复。因此,朝阳支行的请求不能成立。
最终省高级法院认为,吉林市中级法院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朝阳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再次确认了这77套被查封的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了改变。
在获得了终审判决后,吉林冶建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岩表示,有了终审判决,他们可以以此为依据,让长春市中级法院撤销对77套抵账房屋的查封,维护房主的权利。目前,相关事情还在办理中。
《这77套房封不封 两地法院两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