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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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23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终审裁决 砍人导游徐敏超被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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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回放

  去年4月1日16时许,吉林导游徐敏超带团到丽江旅游时与当地导游发生争执,后徐情绪失控跑了300余米,沿途用刀刺伤游客及路人20人。

  去年12月19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徐有期徒刑15年。    

  一审宣判后,徐敏超以原判定性不准、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符、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院认为,徐敏超无视国法,采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0人受伤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严处。

  徐敏超持刀在人员聚集的旅游景点危害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造成20名游客和行人的伤害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与伤害特定的侵害对象有明显区别,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徐敏超指出定性不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提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高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采信了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该结论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徐敏超在案发时由于长途精心陪团旅行,患有短暂的精神障碍,使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或减弱,致使其实施危害的行为既有犯罪成分,又有病理性精神障碍因素,故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是客观、真实并具有科学依据的,原判依法对徐敏超的量刑并无不当。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为终审裁定。

  据《春城晚报》

  《吉林导游丽江砍伤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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