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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11月7日被龙井市公安局拘留,到2006年6月14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缓刑被释放,再到2006年10月30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无罪,44岁的王雯琦在看守所待了201天。
2008年4月11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该案作出国家赔偿裁定,因错捕错判侵犯王雯琦人身自由201天,龙井市人民检察院和龙井市人民法院赔偿其近2万元。
以妹妹名义贷款30万
昨天,记者是在延边大学医院见到王雯琦的,她身体瘦弱,在三妹王雯晶陪同下来做检查。王雯琦告诉记者,她有3个妹妹、1个弟弟,她是老大,父母都已过世,这些年,她带着兄妹几人从安图县农村来到延吉市打拼,日子也越过越好。
姐妹几个这些年一直经营饭店,后来三妹王雯晶出国打工,赚钱后就从国外汇给她,让她在延吉帮买套房子,于是她以王雯晶的名义在延吉市土地大厦附近买了套门市房,王雯琦领着兄妹开了一家规模较大的饭店。随着这里更多的土地被开发,房价也很快翻番升值了。
为扩大经营,王雯琦想购买饭店旁的房子开饭店,但手头没有太多现金,于是她通过朋友找到龙井市朝阳川农村信用社,用王雯晶的身份证和房照抵押贷款30万,期限从2003年8月28日到2005年7月26日,当时三妹的房子评估价值为70万元。贷款的事,三妹并不知情。
贷款还不上 被拘后批捕
因为房主拒绝卖房,王雯琦就租房扩大经营,她用贷款租下了饭店旁边的两层楼,将原有饭店面积扩大一倍,并花了15万进行装修。然而,两年间,饭店旁相继开了几家更大的饭店,这使王的饭店生意逐渐冷清。而且,她做的大货车生意也没赚到钱,眼看到了两年还款期限,王雯琦支付了2万多元利息后,有点力不从心。
到了2005年6月,贷款快到期了,信用社来催贷,王雯琦由于无法如期归还贷款,如实告诉信贷员,希望信用社宽限一段时间。
朝阳川农村信用社得知后,向房屋所有人王雯晶询问,王雯晶如实相告,且不同意信用社拍卖抵押的房屋。信用社报了警,延边州公安局介入调查,王雯琦表示希望信用社宽限两年时间,王雯晶表示自己不能替姐姐还钱,但可以将房照继续抵押在银行。但在还款期限上,和信用社无法达成协议。
2005年11月7日,龙井市公安局打电话让王雯琦去做笔录,做完笔录后,她就被拘留了,罪名是贷款诈骗罪。王雯琦被押进龙井市看守所。2005年12月7日,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贷款诈骗罪将其批捕。
贷款还完后 被取保候审
昨日王雯晶告诉记者,姐姐被捕后,她们姐妹几个万分焦急,为了打官司,她还卖掉自己的一处房产。后来,朝阳川农村信用社出主意,让王雯晶用自己的房照再次贷款30万元,帮姐姐偿还30万贷款。拿到贷款后,王雯晶马上送到龙井市公安局。
2006年1月19日,王雯晶交了1万元保证金后,王雯琦被龙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天后再被捕 一审判缓刑
王家人都以为,贷款已经还上了,噩梦就过去了,然而,2006年2月5日,龙井市人民检察院再次通知王雯琦去一趟。王雯琦赶到该检
察院后,她再次被以贷款诈骗罪批捕。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庭都认定王雯琦有罪。
2006年6月14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雯琦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判有误 二审判无罪
王雯琦不服,提出上诉,并到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找到院长申万虎上访。了解案情后,申院长感到该案判决有误,他立即指定法官研究该案。
经审,该院认为,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虽然上诉人王雯琦以其妹王雯晶的名义申请贷款,但其提供的抵押物是真实的。被告人王雯琦贷款的目的是为了购房扩大经营,购房后,将贷款基本用于装修房屋、交房租费、给工人开工资等经营上,与贷款用途相符。
上诉人王雯琦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但其经营亏损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判认定的被告人王雯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贷款的事实,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2006年10月30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龙井市人民法院对王雯琦犯贷款诈骗罪的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王雯琦无罪。
本报记者 辛言
事件进展
获赔近2万 她打算上诉
尽管经过了太久的等待,但无罪的判决还是让王雯琦一家人喜极而泣。
出来之后,王雯琦的3处买卖都无法正常营业,王雯琦的身体也更加衰弱。为讨说法,王雯琦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08年4月11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龙井市人民检察院和龙井市人民法院共同赔偿因错捕错判而侵犯王雯琦人身自由201天的赔偿金,共计近2万元。
“谢谢各位领导的关心,给了我一个说法,我真的很感谢他们,但是这些赔偿实在太少了,我的财产实际上就损失了几十万,我打算上诉,希望能有个公平的赔偿。”王雯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