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辽源讯(记者 吕闯) 目前,关于一场学校对致学生九级伤残的事故该不该承担责任的官司正等待终审判决。
事情发生在2005年5月27日,辽源市实验中学初一年级学生高超(化名)在体育课上与同学打篮球,被场地内固定排球架的斜拉铁丝绊倒,造成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左耳及左肩部、面部、头部、手部擦伤。并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至今尚未痊愈,并在颈肩部留下10厘米左右的疤痕,经司法鉴定,高超的伤系九级伤残。
高超的外婆和母亲认为孩子是在上体育课时受的伤,学校应该负有责任,而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责任。2007年,高超的家长一纸诉状将辽源市实验中学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共计8.5万元。龙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令辽源市实验中学补偿原告高超经济损失5.5万余元。
学校不服判决,上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现诉讼后,高超的代理律师曾对当时上体育课的几名同学进行过调查,有同学证实,当时体育老师离的很远,并且,课前也没有进行关于排球网场地的安全教育,同学证实,排球网架与篮球场地距离三四米远,没有明显标志。排球网因为比赛临时设置的,不久被拆除。
目前,双方正在等待终审判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