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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3 月 30 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单位弄丢了产权证
房子要当“三小”拆



张先生(中)向记者诉说苦衷 本报记者 刘瑞秋 摄

  本报讯(记者  陆续)  长春市南关区东安屯一处棚户区残垣断壁,到处是瓦砾和砖块,在这片已拆的废墟中,孤零零的三间砖房显得格外醒目。昨天,居民张先生站在砖房门外,一丝凄凉袭上心头,“我和妻子都下岗了,房子要是当‘三小’拆了,我家可是一无所有了……”

  房主人:公司开的证明没用

  28日,张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张先生原是长春市某公司职工,几年前,他和妻子双双下岗。为了生活,他带着妻子出外打工,两人每月的千元工资仅够生活之用。

  2007年秋,他家所住的棚户区要拆迁,住户纷纷持产权证与拆迁公司签订协议,而他和原单位的一名同事(两家同住这三间房)却拿不出产权证。“我这房子是公司的,公司应该有产权证!”于是,他找到公司领导,领导表示现在这三间房子的产权证找不到了。但为了配合拆迁公司及时拆迁,公司给张先生开了一纸证明:“我公司在东安屯华丰路2—7号给职工买了住房,现由我单位张先生和另外一住户居住。由于近些年来企业效益滑坡,处于停产状态,管理工作跟不上,加之人员变动频繁,该处产权手续目前找不到了,但事实是存在的。希望拆迁(开发)公司酌情处理,予以照顾。”

  拿到这张证明,张先生如获至宝,赶快送到拆迁公司。但拆迁公司表示,这证明他们不能确认,只要没有产权证,他们就会按“三小”对待。张先生一听傻了眼,马上阻止了拆迁公司拆迁,表示自己再想想办法。

  公司:希望能够特事特办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北安路附近的这家公司,公司的李经理表示,由于事隔太久,他也是通过老职工才弄明白这件事的。张先生和另一家同住的三间住房建于1964年,公司在1973年将三间住房买下来,分配给两家人居住。由于当时国营企业不准购买私人房产,所以分配给个人后,公司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和产权更名手续,但房屋产权证的确存在。

  1982年,房屋重新翻盖,但产权仍归公司所有。上世纪90年代,政府对产权房进行微机登记,可能是在这个过程中将张先生家的住房落下了,而在公司保存的手写的产权证也找不到了。

  张先生家这样的情况,他们公司以前也遇到过一次,那次是公司出面与开发商、拆迁公司沟通,开发商特事特办解决了问题。“张先生家的住房情况,公司可提供一切证明和相关手续,也希望开发商和拆迁公司能够特事特办。”李经理说。

  拆迁公司:只能按规定办

  28日,记者与负责这个棚户区的拆迁公司取得联系,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拆迁房屋是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的,如果个人房屋没有产权证,拆迁公司只能视其为“三小”。

  看着住了几十年的房子转眼间要成了“三小”,而张先生却又找不出解决的办法,一家人愁眉不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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