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延吉讯(记者 董春梅 通讯员 恭树) 敦化市某设备厂刚交了保险费,2小时后被保险的房屋就因天降大雪坍塌。设备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保险费晚交一天,合同自动解除。到底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损失呢?
2007年2月17日,敦化市某设备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单,3月5日8时30分,设备厂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025元。10时30分,设备厂房屋由于天降大雪相继坍塌,11时,保险公司到设备厂勘查财产损失现场。“难道天灾人会算?”保险公司面临高达70多万元的巨额保险金。
设备厂在追要保险金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财产损失782746元。敦化市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理赔设备厂保险金782746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延边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保险费晚交一天,合同自动解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原来,按照签订的保险单规定,设备厂3月4日应交齐保险费,但5日设备厂才交钱。
州中级法院近日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从成立时起,特别约定了交清保险费的日期为2007年3月4日之前,否则自逾期之日起自动解除。
而2007年3月3日及4日是公休日,上诉人在签发保险单时对此没有明确说明,公休日是被上诉人无法履行交费的日期。2007年3月5日交付保险费,应视为在合理交费期间内履行了交费的义务,且已实际接收。因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尚未解除,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